数字文明时代的治理革命——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时代价值

数字文明时代的治理革命——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时代价值

2025-05-29 14:06

来源:中国网高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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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数据洪流重构人类文明秩序,网络空间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考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不仅是对技术变革的制度回应,更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数字文明时代重构治理哲学的创造性实践。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25年第一期中青二班一支部学员陈志超认为,《条例》以数据安全为支点,撬动的是国家治理范式转型的深层变革,在制度创新中开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治理新境界。

一、制度创新:重构数字时代的治理范式

《条例》在治理哲学层面实现了从“管控思维”向“系统治理”的范式跃迁。通过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将传统安全观升级为精准治理的数字模型,使国家安全从模糊的防御概念转化为可计算的风险变量。“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的创设,更是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张力中找到了动态平衡点,既避免了技术民族主义的封闭陷阱,又建立起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防火墙。这种治理范式的创新,本质上是将马克思主义矛盾论转化为数字治理的方法论,在制度层面实践着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则。

在治理体系建构中,《条例》展现出超前的制度预见性。“重要数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的设计,突破了传统立法对技术代际更迭的滞后性困境。“数据安全风险整体智治平台”的顶层规划,则建立起治理能力与数字技术协同进化的制度接口。这种前瞻性制度供给,标志着中国正在从数字时代的规则接受者转变为秩序设计者,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着东方智慧。

二、价值平衡: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

《条例》在价值选择层面破解了数字时代的“发展悖论”。通过确立“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在制度层面终结了安全与发展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数据开发利用安全规范”的制度设计,既不是对数字经济的简单限制,也不是对数据红利的盲目追逐,而是构建起价值创造的第三条道路——在安全保障中释放数据要素的生产力潜能。这种价值平衡术,本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数字时代的创造性运用,将生产关系适配生产力的基本原理转化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实践。

更具战略意义的是,《条例》通过制度创新激活了数字时代的国家竞争优势。“数据安全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将安全需求转化为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力;“数据安全产业生态培育机制”的设立,则使安全保障能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这种将安全压力转化为发展动能的制度智慧,正在重塑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格局,为高质量发展锻造出新的战略支点。

三、文明新篇: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

《条例》的深层价值在于开创了数字文明的新治理伦理。当西方国家在数据霸权与个人隐私的撕裂中进退维谷时,中国方案给出了“秩序与自由统一”的东方答案。“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既不是西方式个人主义的绝对化,也不是技术乌托邦的集体消解,而是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实现了数字人权的创新性保障。这种治理伦理的突破,标志着中华文明在数字时代实现了传统“天人合一”哲学观的现代转化。

在全球治理维度,《条例》的颁布暗含着文明对话的深层意蕴。“数据主权”概念的法治化确立,既是对西方技术殖民的理性回应,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奠基。“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对话机制”的设计,则展现出超越文明冲突的包容性智慧。这种既坚守原则又开放合作的治理姿态,为全球数字治理赤字提供了中国式解决方案,在文明互鉴中推动着数字时代新型国际关系的形成。

站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高度审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已然超越具体法律制度的范畴,成为数字文明时代治理革命的东方宣言。它用制度创新回答着“数字时代何以中国”的历史之问,以法治智慧重构着技术变革中的价值坐标,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中,开辟出数字文明新形态的中国道路。这种治理现代化的创造性实践,不仅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数字基石,更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着超越技术工具理性的治理哲学。这或许就是《条例》最深远的时代意义——在数字世界的混沌中,点亮制度文明的理性之光。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25年第一期中青二班一支部学员陈志超)

【责任编辑:闫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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