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以心理健康中心为视角

校方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以心理健康中心为视角

2024-10-16 16:10

来源:中国网高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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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学时法律即赋予了各高校相应的管理权限,实施管理最重要的前提就是知情,高校的知情权是管理权的一部分。出于管理目的,高校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膨胀甚至挤压学生隐私权,而大学生的双重身份表明其自身的独特性。双方权利的冲突在高校的心理健康中心这一特定地点表现尤为突出。本文着眼于高校心理健康中心,通过明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概念,着重分析双方权利冲突的表现,在充分参考国情的同时,期以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以达两方权利动态平衡、实现共赢。

关键词:高校的管理权;大学生的隐私权;冲突与解决;心理健康

一、问题的引出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心理健康,各大高校内部均会设置心理咨询中心,而中心的某些管理行为会对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不利于大学生心理的保护。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针对高校的某些管理行为存在质疑。双方权利冲突亟待解决。调查是研究的基础,为更好地了解现状、得出正确结论,基于论文研究框架笔者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对省内众多高校心理健康中心的行为与学生的相应反馈进行事实考察。通过分析真实数据、观察调查记录,得出高校心健中心可能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出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双方在诸多方面存在摩擦。想要解决矛盾,首先要明晰各方权利的内容。

二、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述

(一)高校管理权的性质与权限高校即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规定和中国行政法学领域中行政主体的概念可知,高校不仅是事业单位,也是行政授权组织,享有广泛的自主权利。

笔者认为,高校心理健康中心管理权设立的实质,是立足于对学生重要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与此同时,高校的知情权是其管理权的延伸和重要前提。通过学术界基于法律授权判断高校权限合法性的对立标准来看,虽然在概念上知情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性权利,但其设立符合行政管理“内容一致性”的特点,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学生隐私权的特殊性

相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学生,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学生身份。由于其身份的双重性和服从教学管理观念的影响,对于学生来说隐私权的边界设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综合各方学说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看出,其权利的客体仅仅局限于私人物品、不便于公之于众且不公开无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和默认供私人使用的部分公共空间等领域,范围相对狭窄且与高校生活息息相关,有集体生活的烙印。

三、校方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从概念界定来说,高校管理权实质是为实现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服务的,是一种“公权力”;而学生的隐私权,是通过禁止某些行为来使之不受侵犯,属于服务于个人的“私权利”。其次从行使权力的主动性来看,高校管理权是以一种积极的姿态进行的,如主动介入学生心理问题的辅导;而学生隐私权的行使往往以消极的方式表现出来,如防止他人传播自己的私人信息等,只有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展现。两者相向而行,冲突不可避免。(一)高校心理健康中心的某些行政行为会致使学生隐私信息泄露笔者在实地调研中也发现诸多现象,如为配合领导考察将心理资料外借、辅导老师与旁人交流时无意透露学生信息等行为本质上并非出于维护学生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非法公开心理咨询学生的信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有学者根据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表现,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两大类。(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解决问题能力欠缺,与学校摩擦激增在后疫情时代,大学生普遍承担着就业、人际交往等多方压力,在积极解决心理问题时会因高校的某些管理行为遭受二次伤害。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维权意识虽显著增强,但由于部分学生心理成熟度不够、沟通技巧欠缺,缺乏正确处理问题的社会经验,易使矛盾难以调和,冲突升级。(三)相关法律出现缺位,无法有效调和双方矛盾。许多学者曾进行过大量对比测试,发现测试者在被告知信息泄露时更不愿敞开心扉。可以推定,学生也更倾向于私人资料得到合理保护。但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条文,只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校纪校规,缺失了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合理救济渠道。《民法典》在此领域也存在空白。这导致学生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冲突的解决

在判断校方行为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时,不应单纯局限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侵权标准,而要着重分析高校行使其管理权的目的是否基于维护学生。例如,在心理辅导和沟通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具有较为极端的想法后的告知其近亲属等类似行为,均不构成当然侵权。反之,基于行政目的公开就诊学生的信息,如公然外借学生资料、辅导老师与不知情者讨论咨询情况造成学生的隐私泄露等类似情况明显构成侵权。由此,笔者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应的解决措施,期以更好化解权利冲突。

(一)高校方面

1.构建保密制度,健全心理危机预察机制。我国高校可以参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的有关规定来制定本校心健中心的保密制度和其例外情形,如当生命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重,此时心理辅导员需要履行主动披露的义务,立即告知其父母和辅导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警,构建心理危机预察机制,及时发现学生异常状况,密切关注定期沟通,确保其身心健康。

2.加强中心建设,合理行使权力。明确心健中心在高校内的独立地位,克制带有行政目等的行为,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大力增强对专职辅导员的培训,使其更好履行职责,提高录用标准;完善中心内部辅导基础设施的建设,打造温馨的咨询环境,为学生建立坚实的辅导保障。一切应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心理健康为重。

3.尊重学生隐私,恪守职业操守。当学生在心健中心咨询,吐露不符合保密制度例外情形的隐私信息时,辅导老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意愿,秉持职业操守,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将学生的个人隐私泄露。中心也不应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随意外借学生的个人档案导致保管失当。与此同时,加强相关教育宣传,呼吁心理异常学生接受心健中心的帮助,培养学生构建完善的人格。

(二)学生方面

1.合理缓解压力,保持良好心态。在如今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时代,学生普遍承担多方压力。一项国外研究曾表示,慢性压力会导致大脑萎缩、体积减少,从而影响认知功能与记忆能力。在产生极端想法时,同学们更要保持清醒头脑,秉持唯物辩证的观念,抓住问题的本质,全面思考积极解决,不让压力沉积影响身心健康。同时也可以通过运动、冥想等方式来加以缓解,及时调整心态。

2.摒弃错误观念,积极寻求帮助。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学生在心理有异常倾向时大多认为难以启齿,出于担忧不合群等观念而不愿意接受专业的辅助治疗。为防止情况严重,同学们应更正观念,摒弃羞耻姿态,及时到本校心理健康中心进行咨询,在辅导老师的帮助下尽力克服相关问题,使自己回到正轨。

3.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维护合法权益。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学生个人的信息不幸泄露时,应积极与校方沟通,遏制私密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基于此时学校与学生间处于平等地位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学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也可依据法律法规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合理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三)法律层面

1.借鉴先进经验,寻找不足。我国《民法典》虽然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但相关分支领域的保护仍存在法律空白,教育有关法规缺乏针对性与具体性,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2.针对我国法律现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虽然在2022年,为制定出指导高校心理咨询中心的相关工作,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领导成立了有关高校心理咨询中心标准化文件的起草小组,通过调研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情同意范本。但由于这一范本没有普遍推广,相关法规支撑力度不足,不少高校仍存在将学生信息“泄露”等行为。由于隐私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项重要权利,鉴于打造大学健康校园氛围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应尽早出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司法解释,加快在此方面的法律进程,化解双方冲突,更好保障大学生身心健康。

五、结语

赋予的权利在实践中必定会不断增大,作为行政的相对方也要在合理范围内捍卫自身权利。校方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矛盾其实是双方权利的博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高校要注意行权的程度,理应恰当保管学生的隐私档案、尊重其个人意识,在遇保密协议的例外情况时才应作为,反之则构成一定程度的侵权。学生入校就学,为了更好保护自身重要的人格权利,需要接受学校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以及心理健康中心的主动介入;在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心理问题时及时到校内心健中心进行咨询,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克服难题。

综上,校方和学生都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行权、充分照顾相对方权益,以达到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间的动态平衡,实现双方共赢。

(信阳学院社会科学学院 俞雅心 注:本项目由信阳学院大学生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编号:2024-DXSXKW-020)

【责任编辑: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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